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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强烈要求处理造谣者“传说中的高手”。签名换了也没用。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1:26
标题: 强烈要求处理造谣者“传说中的高手”。签名换了也没用。
I am serious.

文件我已经按时间顺序存档。不处理我就往上捅。


[ 本帖最后由 国子监祭酒 于 2007-11-15 12:37 编辑 ]
作者: MJ熊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1:27
前排

无论结果如何,楼主都如愿的出名了

恭喜楼主

[ 本帖最后由 MJ熊 于 2007-11-15 14:21 编辑 ]
作者: 忍者メ岸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1:28
我也认真的
作者: 瞬间已逝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1:36
才高八斗        象你这样?  哈哈  无能之辈      


烂泥堆里爬出来的假学者  哈哈     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1:40
原帖由 瞬间已逝 于 2007-11-15 11:36 发表
才高八斗        象你这样?  哈哈  无能之辈      


烂泥堆里爬出来的假学者  哈哈     

无理谩骂,版主进来处理一下。

作者: 传说中的高手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1:43
菜园高手无数...叫你小诩我菜园无人.......
自己戴个高帽子就以为天下无敌...不给你点颜色瞧瞧
你还不知道花儿为何这般红......
作者: 云汐颜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1:46
我也轻轻地造个谣.楼主和要讨伐的那人是同一个人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1:57
版主还要保持沉默?
作者: 瞬间已逝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2:06
哈哈     象汝等小辈  不屑一论 见识短浅     无理 ?  你才高八斗  岂是我们论坛小生 一言两语 所能 驳倒?      谩骂?   最后一句 是苏东坡当年去参加丞相的葬礼  经过中对话的一段      才高八斗的你       能明确指出是取笑谁的吗?  哈哈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2:08
原帖由 瞬间已逝 于 2007-11-15 12:06 发表
哈哈     象汝等小辈  不屑一论 见识短浅     无理 ?  你才高八斗  岂是我们论坛小生 一言两语 所能 驳倒?      谩骂?   最后一句 是苏东坡当年去参加丞相的葬礼  经过中对话的一段      才高八斗的你    ...

无理谩骂,版主进来处理一下。
作者: 230929675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2:15
标题: 回复 #10 国子监祭酒 的帖子
我也很认真的说
你就一个神经病医院跑出来的
而且出来的时候被狗咬了得那啥病了.
作者: 复活的ID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2:16
拜托楼主  你还真是无能   那是斗智  不是无理谩骂    看你样子  真是狗急跳墙
热门话题  心情板块的 那位斑竹没过去处理过 问题  见过多少真正的谩骂  开发组 等 所能想的一起都骂了   那位斑竹删过  如果象他一样斗智的都要删除恐怕论坛的人  已经都封光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2:16
原帖由 230929675 于 2007-11-15 12:15 发表
我也很认真的说
你就一个神经病医院跑出来的
而且出来的时候被狗咬了得那啥病了.

无理谩骂,版主进来处理一下。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2:19
原帖由 复活的ID 于 2007-11-15 12:16 发表
拜托楼主  你还真是无能   那是斗智  不是无理谩骂    看你样子  真是狗急跳墙
热门话题  心情板块的 那位斑竹没过去处理过 问题  见过多少真正的谩骂  开发组 等 所能想的一起都骂了   那位斑竹删过  如果象 ...

不了解情况不要乱说。

作者: 复活的ID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2:21
   错了 我是非常了解    是你不了解我所了解 所你说不了解 我可以理解  哈哈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2:37
文件我已经按时间顺序存档。不处理我就往上捅。
作者: 素素§相思络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2:56

大家都很无聊
作者: 安巧巧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3:03
从昨天闹到今天我真服了你们了
别人的不对如果你们也用你们所谓的批评去说别人的话.那自己和楼猪又有什么区别
要我说啊.你们全都没有一个是完全正确滴
何必呢一开口.就丢掉了自己的素质
作者: 无心在爱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3:26
请问你的“文件”在哪里

至于前面的复活ID。请大家互相尊重一下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3:37
原帖由 无心在爱 于 2007-11-15 13:26 发表
#511" />1" />请问你的“文件”在哪里

至于前面的复活ID。请大家互相尊重一下


这是一部分。此人先是造谣,然后是恶意灌水。还用那个附件作为签名在论坛灌水。太过分了。


传说中的高手
小毛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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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15 09:59  资料  短消息  加为好友  


yilanplayer (一览众山小)     国子监祭酒
大家注意一下帖子...这两人互相吹捧...基本上.yilanplayer 此人的分全加给 国子监祭酒
当然  国子监祭酒的分肯定是加给yilanplayer.....本人怀疑其中猫腻,...不好意思开了下黑客软.扫描了下这两个ID的IP地址...果然...IP地址相符...
本世纪最恶心的人物震撼出场...自己开马甲回答自己的问题....还自诩才高半斗..

明眼人都能看出来我就不讲了...无视此人
(传说中的高手)欢迎广大拍砖者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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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子监祭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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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15 10:03  资料  短消息  加为好友  




QUOTE:
原帖由 传说中的高手 于 2007-11-15 09:59 发表
yilanplayer (一览众山小)     国子监祭酒
大家注意一下帖子...这两人互相吹捧...基本上.yilanplayer 此人的分全加给 国子监祭酒
当然  国子监祭酒的分肯定是加给yilanplayer.....本人怀疑其中猫腻,...不好意 ...


鄙视你这种造谣的小人。





日里飏朝彩,琴中伴夜啼。上林如许树,不借一枝栖。

传说中的高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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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15 11:02  资料  短消息  加为好友  


......



附件
2007-11-15 11:02

做人不能这么无耻.jpg (23.93 KB)
 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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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本帖最后由 国子监祭酒 于 2007-11-15 13:44 编辑 ]
作者: 蜉蝣£之羽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3:47
他是不是造谣,我们无从考证。

你向我反映他的签名。

我已经私下和他沟通过了,他也编辑掉了他的签名。

你自己开帖子出来申诉,免不得其他人进来评价几句。

大家还是本着互相尊重的道理吧。~

至于此事也不需要在此争辩了。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3:51
原帖由 蜉蝣£之羽 于 2007-11-15 13:47 发表
他是不是造谣,我们无从考证。

你向我反映他的签名。

我已经私下和他沟通过了,他也编辑掉了他的签名。

你自己开帖子出来申诉,免不得其他人进来评价几句。

大家还是本着互相尊重的道理吧。~

...

无从考证就是谣言。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我还可以告他侵犯隐私。
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4:14
如果不处理,那谁都可以先信口开河,恶语相加,然后再“互相尊重一下”了?难
道这就是心情小驿的版规?我就不信没人管!!!!!
作者: 蓝雅歆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4:18
楼主病得不轻啊

大家都闪开
作者: 蓝雅歆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4:19
原帖由 国子监祭酒 于 2007-11-15 13:51 发表

无从考证就是谣言。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我还可以告他侵犯隐私。



有证据吗没证据他也可以告你诽谤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4:27
原帖由 蓝雅歆 于 2007-11-15 14:19 发表



有证据吗没证据他也可以告你诽谤

没你的事。有没有证据到时就知道了。

作者: 蜉蝣£之羽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4:29
原帖由 国子监祭酒 于 2007-11-15 14:14 发表
如果不处理,那谁都可以先信口开河,恶语相加,然后再“互相尊重一下”了?难
道这就是心情小驿的版规?我就不信没人管!!!!!


我已经说了,他是不是恶语相向,是不是造谣,无从考证。

你可以告他诽谤,他也一样可以告你诽谤。

既然事实都说不清楚,又何必在这纠缠不清。

我也已经让他把签名编辑掉了,你还想怎么样~

有句话叫做,行的端,坐的正,就不怕别人说。
作者: 传说中的高手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4:30
作为当事人..我出来澄清一下事实.........
yilanplayer (一览众山小)     国子监祭酒 这两个ID极尽吹捧之能事...偶怀疑其中的猫腻,
开了下黑客软扫描了下这两个ID的IP而已....IP地址相符,证实楼主自吹自擂.....这且不论,你摆明着挑战心情菜园的意思来着,无名小卒嘛,肯定是由无名之辈的我来应付了..这不属于侵犯隐私吧.貌似楼主说的好吓人似的,要追究我法律责任......斗智是你自己说出来的....你斗不赢
乖点认输...我只不过给你点教训,,,,须知天外有天,人外有人....
本着你对心情很大的敌意来的.给你点颜色,....
我对自己的言论负责.......另外早知楼主如此小鸡肚肠,跟你斗...我已经掉了很大的身价...
此ID的应付敌对心情菜园人物级别很高很高.楼主你不配....
最后一句,欢迎来到心情菜园,不要居心窥视我们,我们都很友善别人敬我一尺.我敬别人一丈,反之........你就是代表.....一人一口唾液的伺候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4:32
原帖由 蜉蝣£之羽 于 2007-11-15 14:29 发表


我已经说了,他是不是恶语相向,是不是造谣,无从考证。

你可以告他诽谤,他也一样可以告你诽谤。

既然事实都说不清楚,又何必在这纠缠不清。

我也已经让他把签名编辑掉了,你还想怎么样#555" />~

有 ...

本世纪最恶心的人物 -- 这不是恶语相加?

他到底是你什么人?




早上我就跟他说了,大家互相尊重




[ 本帖最后由 蜉蝣£之羽 于 2007-11-15 14:52 编辑 ]
作者: 蓝雅歆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4:34
说得好高手就是高手
作者: 月べ童话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4:36
惊讶
作者: 猜败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4:39
看清了祭酒这家伙的真面目!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4:51
提示: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
作者: 无心在爱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5:12
提示: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
作者: 忍者メ岸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5:14
我们公司的IP都一样的
作者: 蓝雅歆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5:15
关了这个帖子吧
作者: 忍者メ岸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5:16
标题: 回复 #36 蓝雅歆 的帖子
可以关啦



作者: 枫夜秋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5:17
我们公司的IP是不一样的。
作者: cailei769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5:18
提示: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5:20
提示: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
作者: 清风花羽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5:21
一词效尤?
作者: 为贝儿而生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5:23
清者自清,浊者自浊......
大家闪了吧,且看他自说自话
作者: 忍者メ岸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5:23
标题: 回复 #41 清风花羽 的帖子
小兔子不乖  

打PP滴说
作者: 无心在爱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5:30
标题: 国子监祭酒
1。它无理由地损坏了两个人的名誉
(名誉这事我们只能从侧面引导,如果要解决,建议如你所说,通过法律途径)

2。如果此人非法扫别人的IP,那是侵犯玩家的隐私
(这一点也如游游所说无从考证,即无从考证他是否真的扫描了你的IP,或你的IP是否真的如他所说和某人是同一IP)


再次提醒大家:论坛是大家相互交流的地方,有讨论可以,但应相互尊重。
作者: 伤逝。白衣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5:33
一个虚拟的世界而已,如果觉得不适合自己,那么可以选择离开!
何苦在这里非要争个你上我下呢??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5:35
所以建议删掉这些无法考证而又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论。
作者: 国子监祭酒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15:37
原帖由 伤逝。白衣 于 2007-11-15 15:33 发表
一个虚拟的世界而已,如果觉得不适合自己,那么可以选择离开!
何苦在这里非要争个你上我下呢??

这个不是你上我下的问题。

此人三番五次来挑衅,难道以为新手好欺侮?


[ 本帖最后由 国子监祭酒 于 2007-11-15 15:42 编辑 ]
作者: yilanplayer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20:57
原帖由 国子监祭酒 于 2007-11-15 11:26 发表
I am serious.

文件我已经按时间顺序存档。不处理我就往上捅。

才高八斗的不要那么冲,你还能捅到老丁那里去?呵呵。

作者: 山茶707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20:59
我来到菜市场了。    
作者: 龍行天下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21:25
原帖由 国子监祭酒 于 2007-11-15 13:51 发表

无从考证就是谣言。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我还可以告他侵犯隐私。

那就请楼主诉诸法律吧,既然你认为你可以告他,那么法律对楼主来说该是比找版主更有效的手段,还在这里纠缠作什么?

[ 本帖最后由 龍行天下 于 2007-11-15 21:28 编辑 ]
作者: Guast    时间: 2007-11-15 21:55
我换下签名哦~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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